军事职业具有其特殊性,除了获得日常工资,军人选择复员或转业后也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那么军人在离婚以后取得的该笔一次性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前配偶是否有权分割?
相关案例
B先生20岁入伍,与A女士相识相爱2000年登记结婚,2017年登记离婚,离婚时,B先生仍为现役军人。2018年,B先生转业,其原所在部队向其发放转业费176417元、住房补贴235562元等一次性费用。A女士认为B先生所领取的转业费、住房补贴中有部分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由于离婚时该费用尚未发放,未进行分配,现A女士诉至法院要求B先生给付一次性费用中属于A女士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复员转业费,虽然B先生在与A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尚未转业仍为服役军人,但是复员转业费属于可期待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不论军人未来是转业还是复员,这些财产都是事实存在,只不过需要在转业或复员时进行结算。因此配偶即使离婚后仍有权利要求分割复员转业费,不能否认A女士作为配偶对此应享有的权利。
最终,一审法院对A女士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予以支持,判决B先生给付A女士转业费24698.38元、住房补贴117781元。一审判决作出后,B先生对住房补贴给付金额不认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综合认定对住房补贴予以改判。后B先生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定驳回B先生再审申请。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文启律师说法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并非全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将款项分成若干份,属于夫妻存续关系期间的部分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计算公式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70岁-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可在共同财产范围内协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对A女士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业费的24698.38元是如此计算出来:176417元÷(70岁-20岁)×7=24698.38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前配偶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军人退役时起计算。
文启律师建议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如果军人在离婚时仍在服役,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军人财产实际多为可期待利益,军人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期待权。只有这些费用实际发放后,其原配偶才可以请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