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夫妻因各种原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选择。离婚有起诉由法院判决离婚和协议到民政局离婚两种方式。
我们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但自由是相对的,并非所有情况下法律都允许离婚。
在以下八种特定情形下,法律对离婚设定限制,以保护特定群体的权益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①女性处于怀孕待产的时期,这个时候女性非常脆弱需要呵护,法律对于男性有限制要求,不允许男方在这个时候提出离婚的要求。
②女性已经生产,但是还在修养身体的六个月时间里,这个时候为了保护女性,一样的限制男方的某些要求,不能够提出离婚要求。
③女性因为某些意外的原因,而流了产,或者是因为某些疾病又或者是查出胎儿某些遗传缺陷,而去堕了胎的,在手术后虚弱的恢复期,男方一样不允许去提出离婚。
上述时期都是女性生理,心理最脆弱的时期,最孤立无援的时候,法律作出离婚的限制是为了维护女性和婴儿的合法权益。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如果之前已经有过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双方经调解和好,那么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原告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这一限制,以避免滥用诉讼资源和维护家庭稳定。
目前法院倾向于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以上再去起诉离婚。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稳定,以维护军队的团结和战斗力。
四、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
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只是因为一些琐事而闹矛盾,那么法院将不会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精神病人和植物人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
对于精神病人和植物人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法律上也有特殊规定。
如果一方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不能随意提出离婚。以免损害该方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
六、被逼迫、胁迫结婚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如果是被胁迫结婚的,只能去申请撤销婚姻,视为这段婚姻自始自终不存在,而不是去申请离婚,即使申请离婚也会被驳回。
七、一方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法院将不会受理其离婚请求,而应先撤销该婚姻。
八、重婚或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上述情形婚姻关系是无效的,一个无效的婚姻如何去离婚呢?只能申请法院认定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