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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样的特殊情况下无法离婚新婚姻法这样规定

当一段婚姻从互相欣赏,互相理解,走到了怒目相对,甚至形同陌路,离婚就成了大多数人的选择。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就是婚姻自由,这份自由不仅包括结婚,也包括离婚。但是有些情况下申请离婚,在法律上却是不允许的,究竟有哪几种禁止性情形,又为何要禁止,你们知道吗?

案情回顾:

曾佩佩和赵小凡同是S市大型上市企业的白领,两人于2016年公司联谊会上相识相恋,并在2017年结婚。2018年底,曾佩佩同丈夫赵小凡生育一子,在怀孕期间以及刚分娩后,因妻子曾佩佩一心扑在孩子身上,夫妻间感情交流变少,在妻子身子不便之际,赵小凡开始和一女同事周洁关系暧昧。因为丈夫和周洁联系越来越密切,有时甚至让曾佩佩觉得超出了同事关系,夫妻二人开始频繁发生口角。曾佩佩要求赵小凡与同事周洁断绝来往,被丈夫一口回绝,反而指责她心思不正胡乱怀疑,两人的婚姻矛盾日渐加深。

2019年4月, 赵小凡反以妻子曾佩佩“出轨变心”,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该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5月,赵小凡拒不调解,坚持离婚,法院因此开始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曾佩佩于2018年12月分娩,距提起离婚诉讼的日期不足一年,依据《婚姻法》第34条关于离婚的禁止性规定,除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此驳回了赵小凡的离婚诉讼请求。

吕律师分析: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无确切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第一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通常都是不予支持的,这是出于对婚姻稳定性的维护,以及避免当事人未经认真思考,事后后悔的情况发生。

但是夫妻感情不和,却又证据不足这种情况不属于本文中所说的离婚禁止性规定的特殊情形。因为通常情况下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当事人依然坚持离婚的,通常不是满足了法定“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就是分居多年,这种情况下诉讼离婚法院原则上必须支持。

那么属于离婚禁止性规定的特殊情形都有哪些呢?

一、军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原则上国家保护军婚,因为一些军人为了执行国家任务和军人职责,常常不得已不能同寻常夫妻一样经常相聚相处,并且军人因职业涉及军政甚至国家机密,成为军人的配偶不但有条件限制,而且军婚不能儿戏,随意结离。除非是军人犯了重婚罪、赌博或吸毒等违法犯罪,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确有过错的,配偶方可离婚,否则只要军人不同意,是无法强制离婚的。

二、妊娠期和哺乳期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在女性这些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时期,是需要受到特别关照的,在这些期间法律禁止男方以任何理由提出离婚,除非确有必要。

所谓确有必要的情形,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具体规定,一般由法官根据婚姻法原则、以往的实践经验、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自行裁量,但通常都是如女方与他人通奸以致怀孕等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才认定确有必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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