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微普法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偷拍偷录获得的证据是否有效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您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偷拍偷录获得的证据是否有效?”有何看法呢?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或来稿参与讨论。对于在本微信公众平台发送的原创稿件,将结合阅读量酌情给予奖励,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每年还将对原创文章进行评奖并予以不同等级的奖励。还等什么,快来投稿吧!


投稿邮箱:hnsxsfzyjh@126.com





一、案例导入



案例一:2017年7月,原告贾某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认为被告王某与婚外第三人长期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沾染了赌博等恶习。在该起案件中,贾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之一是自己偷拍的王某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法院采信了原告提供的这一证据,综合其他因素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支持了贾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2018年3月,申请人鹿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鹿某向法院提交的一项证据是其在陈某的私人车辆内擅自安装监听设备,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监听和录制了陈某在车内与他人的交谈,并将其录音内容制作成光盘和书面资料加以保存。但再审法院认为该份证据系非法证据,一、二审法院排除对该份证据的适用的观点是正确的。




二、案例分析


在案例一中,贾某向法院出示的偷拍的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照片之所以能够被法院认定为合法证据,是因为该照片虽然是秘密拍摄,但其并未侵害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并未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得到了被告王某的承认。但在案例二中,申请人鹿某采取监听陈某与他人对话的方式进行取证,该取证方式严重地侵害了陈某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制作的光盘属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偷拍偷录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并不是当然无效的,而是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形来准确认定该证据的效力。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偷拍偷录方式所获得的证据要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同时满足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一)积极条件


1.当事人偷拍偷录的对象必须是民事诉讼中的相对人本人。对证人进行取证前必须征得证人的同意,不得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获得证人证言,否则是无效的。

2.偷拍偷录的内容必须完整。当事人拍摄的照片或者录制的音频内容必须完整、清晰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在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中,录音录像中需清楚地体现债权人、债务人的相关信息,双方确实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关键信息。

3.通过偷拍偷录所获得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技术处理。当事人获得照片、音频或者视频后,不得采用剪辑、拼接或者伪造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理。偷拍偷录的内容需具有真实性和连贯性,如果当事人为了让证据对自己有利而对内容“掐头去尾”,则该证据很大程度上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4.偷拍偷录的方式应当合法。当事人不得在他人的私人住所、生活场所等带有私密性的地点未经同意安装窃听设备或者摄像头,以此方式获得的证据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加以使用。但是,这一条件具有例外情况。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时提到:“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时,由于该事实一般具有隐秘性,有关证据不易取得,配偶另一方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的标准适用,有时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可以在共同居所中安装录音录像设备搜集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证据合法有效。

5.录音录像的内容必须是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不得胁迫、欺骗相对人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更不得以暴力相威胁。


(二)消极条件


1.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安宁不受干扰等合法权益等。

2.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式取证。

3.不得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




三、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监制:张永江

作者:梁梓仪,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梁梓仪

责编:周诗祺

审核:李兰




THE END


FOLLOW US

微信号|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新浪微博|@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今日头条|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
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产品

点击复制微信号

微信号:wx888

复制成功
微信号:wx888
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产品
去微信添加好友吧

电话

12588888888
12588888888

微信

二维码扫一扫添加微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