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以下几种离婚的法定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但是在实务中,除非原被告双方对感情已破裂事实、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等事项皆无争议,否则人民法院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官在本院认为中通常是做如下说理:“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女,双方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缺乏交流产生矛盾,但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因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那么就有小伙伴有疑问,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究竟要不要上诉呢?这里其实有个误区,通常大家理解的离婚需要2次诉讼才能离婚,并不是指通常意义上的一审和二审。离婚案由没有一事不再理这个限制。第二次诉讼在民诉法程序上也是指的一审程序而不是上述判决书所指的二审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应该是在六个月之后,这个也是大家通常理解的半年之后再起诉。根据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法律就明确规定了第二次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法院便会准予双方离婚
上面明确了离婚程序中两次诉讼实务中一般都是一审程序,那么回到本文的问题,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究竟要不要上诉呢?笔者认为是如无特殊情况,是没有必要提起上诉的。如果判决不离婚后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至少需要三至五个月才能审理完毕,需要重新走一遍法律程序,再次缴纳诉讼费用或者律师费,并且作为原告方需要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才能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实务中往往需要等待近一年时间才能提起第二次诉讼,这无疑有很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在离婚案件中,二审法院改判离婚的可能性很低。除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外,其他可以证实感情破裂的证据大部分都不会被采纳,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二审法院一般是会尊重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离婚诉讼在开庭时充满了种种细节,在条件允许的时候,建议咨询律师寻求更专业的建议,而不是内心不忿,心中怒骂道:“凭什么你一个外人说我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