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部分人属于外来人口。很多外地人来深圳之前,已经在老家领取了结婚证;也有很多户口没有迁移到深圳的年轻人,结婚的时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领取结婚证。
深圳的离婚率,在全国来说名列前茅。很多人在深圳离婚,但当时并不是在深圳结婚的。如前面所述,很多人是在老家领取的结婚证,户口也没有在深圳。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法院起诉离婚,是要回到老家起诉,还是在深圳起诉呢?
案例:
孙女士与丈夫张先生,来深圳定居已经多年。这二年,夫妻度过了七年之痒,但张先生却有了外遇。孙女士发现张先生情绪异常,不知是何原因。直到孙女士无意中看到张先生手机的微信,看到第三者发来的暧昧信息,孙女士判断张先生有了外遇。孙女士要求张先生立即结束外遇行为,但张先生并无悔改之意。为此事多次争吵以后,孙女士决意与张先生离婚。
孙女士与张先生协商离婚之事,二人在财产分割方面,不能达成一致。孙女士准备从法院起诉离婚。问题来了:两个人原本在老家领取的结婚证,现在孙女士该到哪里起诉离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案例中,孙女士与张先生离开居住地已经满一年,并且双方在深圳都办理了居住在。所以,孙女士可以向双方长期居住的宝安区法院起诉离婚。
下面是深圳离婚律师讼别整理的起诉地一般规定,供参考:
一、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关于不在住所地起诉离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