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晋
男女之间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的转账可以认为是赠与,那如果双方是“婚外情”的关系,上述特殊含义的数字转账,能否被认定为赠与?近日,福州市马尾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外情赠与案件。
2016年1月25日,小琳(化名)与小智(化名)登记结婚。2019年,小智与小晴(化名)认识;2020年4月,小晴在明知小智已婚的情况下,双方确认情人关系。
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小智多次向小晴转款,小晴也向小智回转部分款项,其间还包括情人节、七夕节等特殊节日,双方互相给对方汇款。经统计,在上述期间,小智实际向小晴净转出44万余元。
庭审中,小智当庭确认,向小晴转账的所有款项是他与妻子小琳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账并未征得小琳同意;对于小琳提出的要求小晴将款项直接返还给自己的主张,小智也没有异议。
马尾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小智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额财产赠与他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且小智在已婚的情况下长期与小晴保持“情人”关系,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小晴在明知小智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确定为情人关系,其行为主观上并非善意。
因此,马尾法院判决,确认小智对小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小晴应向原告小琳返还4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