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某与袁某系夫妻,2019年4月24日晚22时许,宋某驾车从某地驶出时,将从小型客车内下车的袁某挂倒后碾压,致袁某受伤。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袁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本次事故致袁某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涉案小型客车在甲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袁某向甲财产保险公司、乙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后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以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袁某系下车关闭车门后,仅衣服被夹在车门上,其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脱离车辆,系该事故中的“第三者”身份,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袁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甲财产保险公司、乙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袁某未起诉实际侵权人,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其自行承担。甲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保险合同所涉“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非永久性固定不变的身份,两者可因特定时间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发生事故当时的特定时空条件下是否置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当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以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因此,可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在时间上以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为时间节点,而非以事故发生的结果为时间节点。二是在空间上以本车为考量对象,即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一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的人员,不包括原在车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车下的人员。就本案而言,袁某在事故发生时,在空间位置上,其已完成下车关车门动作,已置身于车体之外,与车辆不再是一个整体;其在安全上相较完全意义上的车上人员处于劣势,即已不再是本车交通的参与者,交通安全上已处于与车外人同等地位。因此,袁某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第三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辑: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