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敏 齐鲁(枣庄)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原告诉称】2015年原、被告相识,2016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4月18日生育一女儿。由于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2020年10月27日以来,原被告分居至今,在此期间,原被告没有任何联系,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因此,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并未分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自其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也未满一年。原告到离家较远的售楼处工作,为此租了房子。期间原、被告经常同居,原告也曾跟被告回家居住。被告与原告只是因为家庭琐事有摩擦,但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对原告感情深厚。由于原告突然提出让被告为其购买10万元的轿车,因此引发纠纷。假如法庭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女儿从出生至今一直在被告父母家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被告父母是高级教师,被告也是中学老师,能给孩子创造优越的学习环境,利于孩子成长。
【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相识,于2016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9年4月18日生育女儿。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鲁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生育一女,双方应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孩子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告虽再次起诉离婚,但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点评】《民法典》第1079条第四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未满一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2020年10月27日,原告以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并当庭送达。
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9日再次作出(2021)鲁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第一次庭审时,原告提交了租房合同,证明夫妻已分居,被告答辩,原告租房住不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原告单位离家较远,在单位附近租房住为了工作方便。原告第二次庭审时又提交租房合同证明夫妻分居,被告答辩原、被告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未满一年,并提交了开庭前其与原告在租住屋内同居的视频和原告跟被告回家同居的视频(涉及隐私被告提出不公开审理)。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虽再次起诉离婚,但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