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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法院总判不准离婚真正原因是什么原来是缺少这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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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目的★

▼婚姻往往被人们称为是一个人的一生重大事情,有的结婚后白头到老,也有的结婚后两人矛盾不断,过得并不幸福,于是就要分道扬镳,但是往往两人因不同原因,协商离婚不成,就像法院起诉,但是起诉离婚又被判决不准离婚,于是对生活深感绝望。法院对离婚纠纷,明知两人在一起生活并不幸福,为何又不能判决准予离婚?今天我们分享一个真实案例给各位参考,揭示其中真正的原因,希望大家能从中有所收获。

★案件概况★

▼金某某(女方)与徐某某于1992年自行相识,1996年3月登记结婚,2002年12月生育一个孩子,一家三口的小家庭,本该幸福生活,据金某某称两人生活是聚少离多,缺少足够了解,随着家庭事务的增多和三观的极度差异,双方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感情破裂。

▼夫妻俩人矛盾产生后,不能及时化解,就渐渐陷入互不关心、形同路人的状态。2020年1月金某某、徐某某两人协商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签字后徐某某反悔,结果没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金某某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金某某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一方以聚少离多缺少足够了解三观差异等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金某某与徐某某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一定矛盾是正常的,不能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理解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注意改善自身的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起诉,不准离婚。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京0108民初13211号


★实务分析★

第一,对于离婚纠纷,通常在什么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家庭是整个社会的组成单元,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首先就要保持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因而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判决是否离婚都是比较谨慎的。但也不是一味地维持家庭稳定,就都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哪些情形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实务中通常符合婚姻法规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的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有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的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的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情形;


第二,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为何总判决不准离婚?

在我们代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法官和我们一样都清楚,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双方,已经难以和好继续共同生活是,但是法院却又不能判决准予离婚,这是为什么呢?合肥律师刘志汉在通过多年办案经历,分析得出主要是法院案件处理也有规则的,就是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有证据证明,双方的日子是过不下去了,也就是法律上叫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能单凭一方口头讲,两人感情不好没法一起过日子了,这时候对方不认可,说两人感情还好只是偶尔发生一点矛盾,这样情形法官就难以确定或苦于没有证据来认定,夫妻两人感情是否破裂时,就不能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即使法官也觉察到两人已难以在一起生活,也不能判决准予离婚。就像前述案例中的金某某起诉离婚,因为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缺少这样的证据材料,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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