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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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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考虑哪位父母更适合担任子女的抚养人,基本的裁判考虑因素如下:

(1)子女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因素:法院将优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学习状况、家庭环境、父母的经济条件等因素,以确定哪位父母更适合担任子女的抚养人。

(2)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院将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做出裁决,包括但不限于哪位父母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哪位父母有更好的抚养经验、哪位父母更有责任心等因素。

(3)年幼子女的原则:对于年幼的子女,法院通常会倾向于由母亲担任抚养人,因为母亲通常更有耐心、更温柔,能够提供更好的照顾和关爱。

(4)大龄子女的原则:对于大龄的子女,法院通常会考虑子女的意愿,以及哪位父母能够更好地帮助子女完成学业、生活照顾等方面的问题。

(5)父母的行为:如果父母有过违法行为、家暴等行为,法院将考虑这些行为对子女的影响,可能会剥夺该父母的抚养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裁判规则只是指导性的,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做出裁决,以保证最大程度上维护子女的最佳利益。

典型实务案例:

1、原告离家时间过久,孩子一直跟随被告家庭生活,且子女均已年满8周岁,子女愿意跟随被告生活,对原告要求抚养权的请求不予支持。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2022)陕0728民初1250号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子女,对抚养权的确定,应当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及小孩的生活环境和习惯,考虑到梁某、梁明某长期随被告家生活,梁某、梁明某也愿意随被告生活,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梁某、梁明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当支付抚养费小孩至年满18周岁,对原告自2013年12月离家后,虽对小孩给付一些抚养费,但较少,不能满足小孩学习、生活需要,因此原告还应当支付此前一定的抚养费,结合原告的经济能力、收入状况等,酌情确定原告给小孩抚养费50000元,之后参照陕西省2021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3158元标准计算。被告梁某某辩称原告有外遇却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认定。

2、离婚纠纷中的缺席判决,被告未出庭且未提交答辩意见,法院裁定由原告暂时自行抚养,保留被告另行主张抚养权的诉讼权利。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2022)甘1224民初694号

法院认为:侯某与金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双方未能及时转变角色,对婚姻缺乏必要的了解,未能承担起婚姻生活所赋予的责任。金某自2018年外出务工后便不再与侯某及家人联系,未尽到一个丈夫、父亲应尽的责任,四年来双方互不尽夫妻之间的义务,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对侯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本案是缺席审理,金某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没有明确表示出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不宜做出裁决,日后可另行主张,婚生子女由侯某暂时自行抚养。

3、对于多子女家庭的离婚纠纷案件,对于双方抚养权不存在争议的法院尊重双方约定,对于存在争议的抚养权的,法院考虑到子女性别,年龄,以及照顾子女的经验等由女方抚养为宜。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2)粤0113民初8754号

法院认为:关于抚养权,原告主张携带抚养徐某2及徐某3,被告主张携带抚养徐某3及徐某4。故双方对徐某2、徐某4的抚养权不存在争议,本院判令徐某2由原告携带抚养,徐某4由被告携带抚养。关于徐某3的抚养权,本院认为徐某3是女孩,仅8周岁,之前由被告本人及原告父母照顾较多,原告亲自照顾徐某3的经验较少,考虑女童身心发展需要,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认为徐某3由被告携带抚养更为适宜,故判令徐某3由被告携带抚养。

4、子女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稳定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裁定孩子由被告继续抚养为宜。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2022)鄂0281民初7579号

法院认为:关于婚生子侯某2的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原、被告分居后,其婚生子侯某2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稳定成长出发,侯某2可继续随被告生活,结合原告收入现状,本院酌定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也不得放弃,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可由双方协商。

5、长女已年满17周岁,对其抚养权的确定建立在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其自愿跟随母亲(女方)生活,至于不满8周岁的次女,女方一直一起生活,愿意抚养,法院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习惯及现状,按照最大限度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法院确定两个女儿由女方抚养为宜。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2) 鲁0983民初4637号

法院认为: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长女王雨晴已年满17周岁,对其抚养权的确定应建立在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王雨晴表示,其愿意跟随陈青生活。次女王雨菲现年7周岁,其表示一直由陈青照顾其生活、辅导其学习,愿意跟随陈青生活。原被告婚后育有两女,长女还有不足一年即成年,次女不足8周岁,两个女儿一直生活在一起,陈青表示愿意抚养两个孩子,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习惯及现状,按照最大限度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本院确定两个女儿由陈青抚养。

6、孩子自出生时便于奶奶一起生活,由奶奶照看、抚养,且孩子已在附近上学,对其成长环境已经产生依赖,而女方自离家后从未探望过孩子,也未给与一定的生活费,未尽到作为母亲的责任,故此种情形暂时抚养权归男方为宜。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2022)鲁0321民初3672号

法院认为: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胡鑫与毛旭自同居时起,便与毛旭的奶奶在同一宅院生活,两个孩子自出生后,也一直在该院落生活。平时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毛旭的奶奶帮忙照看。尤其是自胡鑫2021年1月离家后,两个孩子绝大部分时间均系毛旭的奶奶抚养照看。且毛正浩亦已经在附近幼儿园上学。应当认为毛正浩与毛心爱对于自己的成长环境已经相当熟悉,并且产生依赖。

尤其是根据毛旭奶奶的陈述,毛旭白天正常不在家,只是晚上偶尔回家。胡鑫也自认自从其离家后,从未去探望过孩子,也未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可以认为胡鑫与毛旭均未尽到作为父母的责任。平日里,两个孩子除了对于毛旭奶奶的依赖外,更重要的是两个孩子之间每天陪伴,相互依赖程度更高。

在胡鑫和毛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目前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和能够付出精力进行长时间的陪伴等情形下,本院认为,暂不宜改变两个孩子的生活环境。故,在此情形下,毛正浩、毛心爱暂由毛旭抚养更为合适。胡鑫应当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结合两个孩子的生活现状、胡鑫的收入情况以及农村正常生活开支情况,本院酌定胡鑫支付每人每月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同时,胡鑫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并且,鉴于孩子的实际抚养现状,本案中,本院建议胡鑫在支付抚养费时,可视具体情况灵活支付,以便更好的用于孩子的日常开支。当然,日后如果出现毛旭不宜抚养孩子的事实,以及胡鑫具备较好的抚养能力,能够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时,当事人可另行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或另行就抚养权问题起诉解决。

7、因女方本身身体残疾,鉴于女方自身原因及家人的健康问题,虽然孩子尚未满2周岁,法院认定由男方抚养为宜。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2022)黑0230民初1318号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在本案中,原、被告间感情基础淡薄,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发生了很多冲突,自婚生女孩肖某2出生后,原、被告已分居一年之久,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肖某1要求离婚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肖某1与孙某的婚姻登记效力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孙某虽然向本院提交了残疾证用以证明其残疾登记为精神二级,但并未提交导致其残疾原因的相关病历,而且在本院办案人员与其交流过程中发现其是可以清楚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并非是无法控制、无法交流的“××人”,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婚姻登记有效。

关于婚生女孩肖某2的抚养问题,本院认为虽然肖某2目前未满两周岁,但孙某因自身及家人的健康问题不宜抚养照顾孩子。因此本院决定将肖某2的抚养权归予肖某1。因孙某是残疾人,无额外的收入来源,因此肖某2的抚养费由肖某1自行负担。关于彩礼款17万元的分割,因本案中肖某1并未起诉索要,故本院不额外进行处理。

8、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其自愿跟随女方生活,且因一直跟随女方生活,行程了一定的生活习惯,故抚养权归女方为宜。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2022)鲁1724民初4325号

法院认为: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婚生子付亚伦自原被告二人分居之后一直随原告燕霄生活,已形成生活习惯,且燕霄提交证据显示付亚伦自愿随其生活,本院认为付亚伦继续随燕霄生活为宜。故对于原告燕霄要求抚养婚生子付亚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9、婚生女不足3周岁,孩子出生到现在长期跟随母亲生活。虽然上诉人反复强调被上诉人有其他孩子,自己只有这一个孩子,自己家庭环境较优越,应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但,法院在裁判抚养权利时仅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最重要的还是要考量现阶段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孩子尚幼,加之没有与上诉人方共同生活过,轻易的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综合各种因素,将婚生女判归女方抚养是妥当的、符合实际的。

另,抚养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上诉人可等孩子八周岁后,在征求孩子意见的前提下,与女方协商抚养权问题,还可在适当条件下,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辽09民终1267号

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期分居生活,双方均同意离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双方离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诉求是婚生女与自己生活。从根本上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婚姻关系,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作为成年人在经营婚姻方面无论有什么样的无奈和苦衷,相信双方对孩子的感情都是真挚的,都生怕孩子和另一方生活受到委屈。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本院在二审过程中与双方多次沟通,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走访过程中本院通过双方村委会对双方的家庭状况也进行了充分的了解。

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生女不足3周岁,孩子出生到现在长期跟随母亲方生活,现身心健康、聪明伶俐、活泼可爱。上诉人在上诉时反复强调被上诉人有其他孩子,自己只有这一个孩子,自己家庭环境较优越,应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当然,法院在裁判抚养权利时这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但最重要的还是要考量现阶段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孩子尚幼,加之没有与上诉人方共同生活过,轻易的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一审综合各种因素,将婚生女判归女方抚养是妥当的、符合实际的。但是,抚养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上诉人可等孩子八周岁后,在征求孩子意见的前提下,与女方协商抚养权问题,还可在适当条件下,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10、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未出庭,法院认为被告无法对子女尽到直接的抚养义务,认定三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2022)鲁0113民初3237号

关于王苹苹与徐恩伟的三婚生女王应榕、徐婉晴、徐王彤嘉的抚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王苹苹与徐恩伟的婚生女王应榕、徐婉晴、徐王彤嘉一直跟随王苹苹生活,王应榕亦表示愿意继续跟随王苹苹生活,且徐恩伟目前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无法对子女尽到直接抚养义务,因此本院认定王应榕、徐婉晴、徐王彤嘉由王苹苹抚养为宜。

11、因子女尚未年满两周岁且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养育,且被告无长辈可以帮忙看护小孩且其同意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孩应某归原告抚养为宜。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22) 湘0423民初1068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采取积极措施化解矛盾,2022年1月18日,经衡阳市南岳区法院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无根本好转,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均愿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宾某2,因小孩尚未年满两周岁且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养育,且被告无长辈可以帮忙看护小孩且其同意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孩应某归原告抚养为宜。

12、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且双方均未有直接的过错,一子女长期跟随女方生活,另一子女长期跟随男方生活的,法院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认定两子女的抚养权归各自所有。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8民初1323号

法院认定事实:吴某与苏某1于2010年6月30日在武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22年3月份分居,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苏某2,现跟随苏某1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苏某3,跟随吴某生活。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关于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结合本案已经查明事实,吴某与苏某1之女苏某2应由苏某1抚养为宜,苏某3由吴某抚养为宜。

13、婚生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不宜改变原告生活环境,由原告抚养为宜,因女方出轨行为,导致原告抚养了非婚生子女,承担了不应有的损失和负担,应当赔偿原告因抚养非婚生子女导致的损失,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2022) 豫1628民初5536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儿刘某2现跟随原告刘某1生活,不宜改变孩子生活环境,故刘某2由原告刘某1抚养;被告孙某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该行为导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产生了损害的事实,造成了原告刘某1不应有的负担,并造成原告的财产减少,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抚养非亲生儿子刘某3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婚外异性生子确有过错,原告虽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同居或重婚关系,但被告确与他人已经生育子女,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费应当支持,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14、长子已满八周岁,法庭尊重孩子跟随母亲的意愿,次女未满八周岁,诉法表述真实意愿,而次女长期跟随母亲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由母亲抚养为宜。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2022)鲁1428民初1370号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已经查明事实,长子王某2表示愿跟随母亲刘某生活,为尊重孩子意愿,王某2应由其母亲刘某抚养;次女王某3尚不满八周岁,无法表述真实意愿,因该孩子长期跟随母亲刘某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亦酌定由母亲刘某抚养为宜。

15、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未满2周岁,且不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例外情形的,支持抚养权归女方。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2)豫1503民初4828号

本院认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了解其生长轨迹、成长环境、生活和学习状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抚养权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基于以上规定,本案中因婚生子廖某2年纪尚幼不足两周岁,原告也愿意承担抚养义务,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故本院支持原告主张婚生子抚养权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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