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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认识误区浅析

□赵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常会遇到因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而造成的许多认识误区,现简析如下。

误区一:只要法院受理,当事人只要动动嘴说一说就行了,所有的事情法院都能调查处理,不需要当事人主动做什么。

婚姻双方均认为法院能够主动调查婚姻事实,获取真相,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材料,并规定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法院调取的证据仅限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同时,法院采信的证据证明的也仅仅是法律事实,不是当事人实际纠纷的客观事实。要达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还原纠纷的本来面目,当事人应当主动、全面、客观的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而不是一纸诉状将矛盾交于法院,自己再不闻不问。

误区二:先起诉离婚的一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婚约彩礼返还等方面均处于不利地位,法院会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裁决。

这种现象目前也普遍存在。这种误区导致夫妻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采用“家庭冷暴力”的方式对待对方,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夫妻双方有害无利,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威胁。这种误区的现实表现是:有的当事人认为先起诉离婚后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造成损失;有的当事人认为男方提出离婚的,彩礼可以不退;而女方提出离婚的,彩礼就应当退还。有的当事人则认为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就是造成婚姻破裂的责任方或过错方,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偏向对方。实际上,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主要依靠的还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这种想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完全取决于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法官裁判也是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感情状况及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起诉的先后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

误区三:只要夫妻双方分居达到2年就能自动离婚,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夫妻双方不正常分居。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造成的正常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不正常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离婚条件的人民法院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不及早起诉,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更有的当事人认为双方感情不和分居2年即形成事实上的离婚,不再办理任何离婚手续即与他人再婚,构成重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很多,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也有很多种,当事人不宜机械地运用该条法律解释去处理自己的感情问题。

误区四:孩子抚养费和抚养权、探视权权利的行使存在误区。

这类现象表现主要形式有:离婚的部分女方当事人认为孩子是男方的,自己在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可以不尽抚养义务;有的则认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没有任何义务;有的认为小孩子判给对方后,自己就再也没有机会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有的则认为离婚了孩子由我抚养,对方就再没有权利来找我看望孩子。实际上,《婚姻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对孩子的抚养费、抚养权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办理离婚解除的仅是双方的婚姻关系,而子女与父母的血肉亲情关系是无法解除的,父母与子女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不以有无固定收入为条件。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婚姻当事人对簿公堂后的报复心理常常导致抚养小孩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小孩,侵犯对方的探视权,影响社会的稳定。在此情形下,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法院会判决支持,并可应其要求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陇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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