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法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和谐婚姻存续的基础,如果夫妻有一方不能忠诚婚姻,就会破坏夫妻关系,就可能导致感情破裂,并发展到离婚程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很多法律人发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理由中没有“一方出轨”的情形。很多人猜测:夫妻双方如果一方出轨,法院不会判决离婚的。新年伊始,山东省高级法院官方微信公号发布了一篇文章《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立刻引起巨大争议。这篇文章提出:忠诚是夫妻之间最重要的承诺,也是婚姻的底线。跌破了底线,这样的婚姻即便勉强维持,也不会幸福,破镜难以重圆。在现代社会,违背忠诚义务,依然被视为对婚姻毁灭性的破坏。所以《民法典》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文章提出了几个观点:
1、夫妻的一方如果掌握了对方的出轨证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文章认为:出轨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不能证明你的配偶与他人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
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所以,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3、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一方面对于登记离婚,法律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另一方面对于诉讼离婚,以司法解释方式将出轨排除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之外。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文章还认为:“不能请求离婚”和“没有判决离婚”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指当事人是否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指法院认为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是离婚权利的体现。
山东省高级法院官方微博的这篇文章之所以引发了严重的舆情,是因为这篇文章触碰了人们的传统道德底线,即如何看待夫妻一方的出轨即感情不忠的现象。这篇文章中作者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执行与传统道德发生冲突时,应该以法律为执行规范。但作者没有考虑到文章的论述角度与传统婚姻道德观冲突的影响,使得很多人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从而引发了舆情。最后,以山东省高级法院的官方微博删除了这篇文章,才使舆情得到平息。
应该说,《民法典》实施后,对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只规定了六种情况,并没有一方出轨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民法典》虽然没有把“一方出轨”作为判断感情破裂的条件,但在婚姻诉讼纠纷的审判实践中,一方出轨是完全可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出轨首先破坏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包括一方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只是许多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机械地适用了《民法典》的规定,导致了人们的误解。
其实,夫妻一方如果有“出轨”行为并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是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一方“出轨”也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因一方出轨导致的离婚纠纷,需要法官在审判中确认双方是否已经感情破裂。虽然法律规定了分居时间的离婚条件,但分居并不是确认感情破裂的唯一证据,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五)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和谐的夫妻关系必须以夫妻相互忠诚为基础,如果夫妻一方出轨,必然会破坏夫妻间的忠诚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并走向破裂,这是婚姻关系的私属性和独享性所决定的。在绝大多数婚姻关系中,一旦发生一方配偶出轨,夫妻关系就很难维持,因为忠诚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底线。对忠诚原则非常看重的人,如果发现配偶出轨而坚决要求离婚时,其夫妻感情就很难维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如果以“法律没有规定出轨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不仅没有意义,而且还可能引发矛盾冲突,这绝对不是民事审判想要追求的效果。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配偶出轨而坚决要求离婚,配偶对出轨过错无力抗辩而拒绝认错时,法院也应当支持请求离婚一方的诉求。
不过,法院在审理一方出轨引发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出轨一方确实有悔改表现,并强烈表达要维持婚姻的诉求时,法院也可以利用起诉离婚的一方没有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通过迟延判决或调解,给诉讼双方创造一个可以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此时,法院暂时不予审理或判决不准离婚,其目的是挽救还有希望复合的婚姻。对于诉讼双方的离婚态度并不是特别坚决而表现出有和好可能的希望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是对婚姻的一种挽救。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没有和好并保持分居满一年的,只要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虽然没有把夫妻一方出轨作为判断感情破裂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但并不影响未出轨一方的起诉离婚的权利。因为,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出轨并背叛感情后,提起离婚诉讼是个人的正当权利,法院必须要立案审理。只是法院立案审理之后,起诉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尽管这个证据很难提供,但也是审判离婚案件所必须的证据。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直接判决离婚的前四种情形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之间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调解无效就会直接判离。虽然“出轨”不属于法定的离婚条件,但一方出轨可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是客观事实。只是法院在审理因一方出轨而提起的离婚诉讼时,会像医生诊断疾病一样,需要认真分析夫妻双方是否达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而不能片面理解“出轨”不是“非法同居”,判决不准离婚。
笔者对《民法典》婚姻编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理解也许并不一定准确,同行们或朋友们可以讨论,大家在讨论中求同存异,以求更准确地理解地理解婚姻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