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让证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必须格外注意法律对于证据的相关要求。由于微信这种社交软件的普及,很多当事人与婚外异性或者俗称的“第三者”的交流便是通过微信聊天进行的。既然如此,微信聊天的内容自然很容易反映出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外情的问题,从而可以直接证明其过错,并对离婚判决产生重要影响。然而,我们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并非只要能拿出微信聊天记录便可以当证据使用。比如本离婚律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案件当中,女方就是拿着男方的手机当庭出示男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男方有“第三者”却没能得到法官的采信。这又是为什么呢?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女方偶然发现男方与单位女同事关系极为暧昧。于是,女方便叫来了自己的娘家人,打算在一天晚上进行“捉奸”行动。然而,百密一疏,女方在行动中并没有抓住“小三”,而是把男方一个人堵在了酒店里。恼羞成怒之下,女方在娘家人的帮助下抢了男方的手机并逼迫其说出了开机密码。最终,女方在男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中发现几段男方与“第三者”之间本次相约在酒店一起过夜的内容。自以为拿到了证据的女方随即发起离婚诉讼,并以男方出轨为由请求对其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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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始终担心女方拿到了证据而对自己不利。对此,本离婚律师则认为女方所持有的证据是无效的,而无效的原因则是证据来源非法——乃是女方强行抢走了男方的手机,并侵犯男方的隐私所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即便是在夫妻之间,隐私权也不容侵犯。在该案中,女方及其家人不仅侵犯了男方隐私权,而且还侵犯了其财产权——手机,以如此方式所获得的证据怎么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法官没有采信女方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证据。男方所谓的出轨问题由于缺乏其它证据来证明,因此也没有被法院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