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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中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的第三问

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因素均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由此,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48个实务解答,并作了重点分析。

今天,小玲律师为大家分享“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中关于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的第三问。

问: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王小玲律师: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擅长婚姻家庭情感纠纷、家庭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婚恋情感辅导。

联系电话:1370805398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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