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风]身边案例:
离异的李某(男)与孙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年后,二人登记结婚。因为是再婚家庭,双方顾虑较多,也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婚后生活并不顺心。后李某外出打工,双方婚姻维持了两年后,李某觉得如此生活没有什么意义,便起诉离婚。孙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将二人婚后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据查,该房屋是李某与孙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二手房,并已经入住一年,但截至目前,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应该如何处理该房产?
普法讲堂:
《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便李某与孙某已经付款并入住该房屋,但未经变更登记二人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处理房屋的权属,只能对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判决。这是因为,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当事人仅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暂时不享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因此,法院也只能暂时处理房屋的使用权,当事人只能等实际取得了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后,才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与孙某共同居住使用房屋。但可想而知,离婚双方既然感情早已破裂,离婚后还在一起居住生活显然不是长久之计。实践中,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对方共同居住,于是双方通过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竞价的方式解决问题,即由出价高的一方暂时独自居住使用房屋,并按月给付另一方补偿款,等实际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之后,双方再另行解决房屋的实际分割问题。总之,当事人在解决争议的时候,对某些能够达成一致的细节问题,冷静地进行协商可能实际效果更好。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2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