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
可….
一段感情破裂的婚姻,
一对矛盾不断的夫妻,
分居二年后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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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平法院审结这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据悉,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潘先生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仪式,婚后育有二女一子。起初,两人还能和睦相处,但后来,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家庭琐事上常常发生矛盾,被告甚至有时对原告大打出手。此外,两人在婚后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孩子也是原告一人抚养,被告没有履行照顾家庭和教育、关心子女的义务,一怒之下王女士在2018年7月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在判决后的两年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期间被告也未积极采取任何行动挽回这段婚姻,再次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王女士心灰意冷再次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潘先生离婚,子女潘某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潘某琴、潘某由被告抚养,自判决后,原告将每月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600元,直至潘某年满十八周岁止。至此案件拉下帷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