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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判离

一、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新增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

二、案情简介

刘某与祝某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分居,刘某2019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驳回,2020年10月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祝某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有改善可能,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刘某上诉,该案到二审法院时,已经是《民法典》生效的时间,故二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支持了刘某的离婚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1079条第5款的规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已开始施行,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至今,已满一年,现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准予,故改判支持刘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2001年《婚姻法》(已失效)的规定,法院支持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破裂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不是因为以上事由想离婚,也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对首次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有些离婚态度坚决的人,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仍会审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因此有些时候,起诉两三次才能被准许离婚。为维护婚姻自由,《民法典》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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