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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观念的变化,离婚现象日益普遍,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对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项规定的增设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突破了原有局限,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更好保障无过错方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但该项的界定仍较为模糊,不同地区的法院在认定“有其他重大过错”时,可能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本文将结合法院裁判案例对“有其他重大过错”认定的情形进行简要梳理。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婚外情的或导致第三人怀孕的,违背了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

案例1:(2023)鲁1428民初2573号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从杜某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杜某称呼对方为“老公”,并称“我给你包包子吃”,再加上杜某自认出轨,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即便是杜某没有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属于重大过错,符合本条第五项的规定,杜某的行为势必导致李某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2:(2022)辽01民终17514号

本案中,被上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结合证据及证言的内容可以认定上诉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亲密关系的事实。该行为导致离婚,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一审法院依据本规定第五项内容,结合事实并综合认定上诉人应付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案例3:(2021)川01民终19532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叶某在婚内出轨并致案外人怀孕,导致其与卢某婚姻关系破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故卢某有权在离婚时请求叶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的,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案例1:(2023)粤0111民初17773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9月16日协议离婚,被告自认其与婚外异性所生育的孩子于2022年11月出生,因此足以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孕育一子。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2021)云0303民初2788号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公民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史某作为妻子,在与原告蔡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生子,应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其对双方离婚的后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并隐瞒非亲生事实,致使另一方受骗进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侵害了其配偶的身份利益和人格尊严

案例1:(2023)桂1223民初189号

本院认为,夫妻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双方应彼此尊重,妥善把控与异性交往分寸。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致怀孕生下黄某,并隐瞒该情况,致使原告误认为黄某系其亲生子,被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2021)苏0404民初3419号

本案中,孙某作为妻子,在与贾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贾某3,使贾某1陷入错误认识而履行抚养义务,孙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并且也让贾某1受到了经济和精神损失,因被告孙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丈夫的人格权、名誉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嫖娼、强奸等犯罪行为,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其行为严重破坏夫妻关系的

案例1:(2018)京0112民初29336号

本案中李某在嫖娼时犯盗窃罪,被处以刑事处罚,且在供述中认可有多次嫖娼行为,其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原告造成了一定心理伤害,其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张某要求李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案例2 :(2017)皖15民终 21 号

本案被上诉人傅某利用养父身份,数次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养女,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精神、身心均造成不同程度精神损害,同时上诉人田某正是基于此种原因,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傅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上诉人田某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给对方造成严重的身体损伤和精神伤害

案例1:(2022)辽0922民初1022号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因孟祥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服用“曲马多”药物,已向牛某保证不再服用“曲马多”药物后,以服用药物影响胎儿健康为由要求牛某终止妊娠两次,造成牛某一年内两次终止妊娠,对牛某的身心造成极大损害,应认定孟祥园在造成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重大过错。故牛某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6

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重要事实,比如精神疾病或不具备生育能力的,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

案例1:(2021)豫0902民初5680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所隐瞒的××虽难以认定为系可撤销的“重大疾病”,但被告隐瞒其有精神疾病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起本次诉讼的主要原因,被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比如通奸)、吸毒、嫖娼、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部分法院认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同时法院在认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条款时,通常会依据具体案情中过错行为的性质、严重性、重复性、对无过错方的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由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往往较为隐秘,无过错方在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时应该更加谨慎、细致,注重多方面的细节,比如留意日常生活中的异常行为和言语(突然的行踪不明、频繁的加班却无法提供合理的证明、与他人的可疑通话或信息交流等)、尝试寻找可能存在的证人(共同的朋友、邻居、同事,他们可能目睹过一些相关的情况,其证言可起到补充作用)、获取相关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对方与他人聊天记录,或者是一些能够证明其过错行为的消费记录、票据)等,以便在离婚诉讼中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地位。


来源:豫章律师事务所

作者:熊杨 实习律师,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劳动争议(指导老师:邓广能律师、万虹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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