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
另外,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6 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按情形处理。
应当区分是婚前还是婚后所购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29条规定的情形处理。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 1062 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4.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如何给付?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49 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分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的情形处理。
①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的情形。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②一方优先考虑抚养的情形。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③当父母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的情形。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④父母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48 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⑤抚养权变更。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离婚案件除非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否则均应公开审理。
根据《民法典》第 1082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6)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