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如果是这种情况,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提起诉讼。那么,起诉离婚时应到哪个法院起诉,需要带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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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应到哪个法院起诉,需要带哪些材料?
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邹鹏鹏律师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的原则是:
一般情况在被告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但是需要提供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实践中,原告往往无法提供被告居住证明,这样可以在被告户籍地提起诉讼,但如果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会被移送。
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在原告住所地起诉起诉: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上诉情况,原告在起诉离婚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所以说,原告起诉离婚的,一般应当到被告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
邹鹏鹏律师解析:
原告向法院起诉时,需要携带的起诉材料有:
1、民事起诉状2份。
2、原告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3、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2份。
只需要带一本结婚证即可。如果结婚证已遗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或复印原结婚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登记机关核对的公章。
4、部分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
2)公告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 (如果有10岁以下小孩的最好提交小孩出生证明,复印件2份)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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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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