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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为什么那么难

本文为田强勇律师原创,欢迎留言指正或私信交流。

进入21世纪以来,跨国跨省恋爱、结婚太常见了,而且往往在婚后也会保留自己的户籍信息。如果双方因感情纠纷需要离婚的话,选择在哪个法院起诉就至关重要,如果能就近选择法院,将会极大地节约办案成本。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文规定,只要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就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该条文的立法目的很明确,就是保障原告诉权的便利行使,防止因被告为逃避离婚而故意离开住所地,从而导致原告难以行使权力。

实务中,适用该法条很难。

要想在原告住所地起诉,首先需要证明被告已经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那么,是原告自己陈述即可还是需要第三方出具证明?如需第三方出具证明,这个证明由谁来出具?公安机关?居委会或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单位?周边邻居?亲戚朋友?

法院往往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但是公安机关要求必须要由开具证明的当事人本人持身份证才能去办理相应证明,不允许其他人代为办理。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员流动性极大,离开居住地后并不一定会在其他的某一个地方长居,可能根本就没有办理暂住登记等手续,公安机关客观上也无法为你出具相应证明。

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单位、亲戚朋友、周边邻居等出于业务合规、人情世故等现实问题的考虑,往往也不愿意出具相应的证明,即使有人愿意出具,这种证明法院也很可能不会采纳。

这就导致想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离婚很难立上案。

希望后续出具更加明确的解释,明确相关证明标准,便于公民更好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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