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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对方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不到庭应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了吗?来看今天的案例。
2010年,李女士和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双方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偶尔发生争吵,但感情还算稳定。然而2019年4月,两人因购房事宜产生争执,双方发生激烈争吵。2019年5月,李女士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后因证据不足,法院于2019年6月判决驳回李女士的离婚请求。期间,王先生未到庭应诉。
之后,李女士和王先生分居,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也没有往来。2021年8月,李女士认为法院判决后,夫妻双方继续分居多年,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再次诉请法院要求和王先生离婚。期间,王先生未到庭应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和王先生在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判决后,继续分居长达两年,期间双方既不联系,也无往来,李女士坚持离婚经多次劝解无效,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李女士两次起诉离婚,王先生经法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李女士和王先生离婚。
婚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虽然离婚时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财产分割,但是这样并不能将婚姻关系的解除等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解除。所以,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原则上都要求夫妻本人亲自参与相关事宜的处理。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也不一定必须要由被告到庭才能作出离婚判决。如果在该离婚案件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也是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因为民法典第1079条增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明确了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其中就规定了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出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没有任何影响,法院有权根据情况依法审理判决。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那么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关系,而不能僵化地以双方是否都亲自参与诉讼作为必要条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