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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法官说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吗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对方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不答辩、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庭应诉,法院能否判决离婚?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01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10年3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10月23日生育长女王某甲,于2016年12月17日生育长子王某乙。孙某于2018年离家出走,现王某甲、王某乙跟随王某生活。2020年10月12日原告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23年3月17日,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王某与孙某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对于王某要求与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王某主张孩子由其抚养,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一直跟随王某生活,且王某甲已满八周岁,其表示愿意随王某一起生活。考虑到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更为适宜。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被告孙某作为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需要抚养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被告支付王某甲、王某乙每人每月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03

法官说法



“被告不到庭”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被告不到庭”是一个程序问题,被告不到庭不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离婚”是一个实体问题,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张离婚的一方,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相反判决不准离婚。

办理离婚案件时,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不作出缺席的离婚判决。但是,对于婚姻中的“三不”人员:不回家、不负责、不到庭,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河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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