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个中院二审判决书,对一审进行了简要说理,关键是对举证责任这块进行了分析。案件虽然很简单,但是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哪一方就承担举证的义务,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二审判决文书中法院说理分析
如本案判决法院认定部分,对争议焦点的归纳为一审判决划分责任的比例的以及各项损失数额是否正确。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相互致伤。争执的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处理争议问题时间均应保持冷静,妥善处理面临的争端。因此对案涉损害后果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
综合考量事件的起因、双方的过错、原因力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一审认定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原告方医疗治疗费用的问题,经法医鉴定,原被告双方均因案涉争执致使轻微伤,结合原告方提供的就医检查等病历材料可认定,原告方确因案涉事故致伤。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方的伤情与本案纠纷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费用合理性等问题提出了异议,但多次被鉴定机构退回。因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自伤或伪诈伤等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证据在案件诉讼中的决定作用
本案中,原告起诉主张的医疗费项目中,包括治疗糖尿病、肺气泡、高血压等陈旧性或非短期因素导致的疾病。被告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是原告在起诉中的主张的医药费和被告无关,该治疗行为非被告导致,且治疗项目中项目繁杂,是治疗自身疾病,这是原告单方行为带来的支出,主要治疗自身疾病,与被告无关;公安部门作出的伤情鉴定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均显示 陈旧性骨折,该骨折是原告以前就有的。
但是在涉及原告的用药合理性方面,因庭审各方均不是医学专门人员,鉴定机构多次退回用药合理性和因果关系鉴定申请,导致本案用药是否合理的排除依据不足。
胡文磊律师,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手机号及微信:18661701069。专注于民商经济合同服务、侵权类纠纷、公司事务和刑事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