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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在离婚案件中,很多都会涉及财产纠纷,也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审理此类问题的时候也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审理此类案件。那么是否只要举证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就算是举证完成呢?

我们可以结合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基本案情:王某、李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2(××××年××月××日出生)。王某、李某1均为初婚,王某自述双方于2010年开始分居,职业为高尔夫教练,月收入平均3000元;李某1自述2010年因在北京做生意,往返两地,目前无业,名下有房产,靠收取租金生活。

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李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审理双方共同债务,或发回重审;2.改判婚生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判决离婚时应对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处理,而一审法院仅对子女抚养做出处理,以夫妻共同债务涉及案外人利益未进行处理属于事实及法律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做出的由上诉人每月向被上诉人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的判决,数额过高,超出上诉人的负担能力。

本案中法院对上诉人陈述的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虽然都进行了驳回,但理由却不同,一审审法院以李某1主张的债务问题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中不予处理。在二审中李某1提交了(2012)大东民(三)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以证上诉人、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向案外人借款经营俱乐部,由二人共同给付,该款已偿还完毕,是上诉人的母亲代为偿还的;被上诉人王某对上述事实表示否认。二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举证仅能证明存在向案外人借款的债务,不能证明是否存在偿还完毕事实,对上诉人所提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见审理夫妻共同债务并非是只要夫妻一方证明存在夫妻公共债务就可以了,还要证明该债务是否偿还完毕,该举证责任就落到了主张该笔债务已经偿还的一方。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该笔债务由其母亲代为偿还,则应当拿出其母亲代为偿还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实际生活中离婚纠纷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比较复杂的情况,但离婚纠纷主要还是以处理婚姻关系为主,对于遇到的比较复杂的纠纷,通常可以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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