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律师观点:
第一,若夫妻双方都是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1、夫妻双方都要股权,则对该股权按数量比例分配;2、夫妻都不要该股权,则对该股权作价或者评估其价值,然后分割;3、夫妻双方一方要股权,一方不要股权,则由一方持有该股权,并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
第二,若夫妻双方仅一方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该股东将其股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夫妻另一方,且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或者其他股东不同意也不愿意购买该部分股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若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则可以对转让该股权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