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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为哪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为哪一方?

网友咨询:

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为哪一方

律师解答:

提出的主体必须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过错方。

若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在外包养“小三”,另一方在外同样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双方就不符合提出的主体要求,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补充:

什么情形下才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如有配偶者而又与他人重婚的;

2、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

3、实施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既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谓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会构成虐待;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肖旭律师简介

18年通过法律执业资格考试,云南天外天律所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法律顾问。擅长民事纠纷、公司业务,办案经验丰富,认真负责。服务有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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