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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姐姐说法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普法课堂(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普法课堂系列课程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婚姻法》等法律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回应了时代的需求和民众的期盼,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为深化“建设法治海南·巾帼在行动”法治宣传,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尊法、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海南省妇女联合会推出椰姐姐说法之《民法典》系列普法课堂,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通过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供大家学习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本期【椰姐姐说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普法课堂(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与大家一起学习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案例


吴宇(化名,男)与林芳(化名,女)于2012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双方因琐事常发生争吵。2016年,吴宇因与林芳感情不和离家出走,之后一直在外地打工生活,并出轨与他人同居生育子女。林芳得知后,于202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决吴宇与自己离婚,并主张吴宇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0000元。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吴宇与林芳离婚,吴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林芳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椰姐姐说法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的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01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02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中,林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同时根据法院调取的派出所出具的接警证明,吴宇在未与林芳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给林芳造成损害,林芳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庭审中,吴宇未举证证明其因此造成物质损失,其主张精神损失20000元的意见,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故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10000元。


在现实生产生活中

妇女姐妹们若遇到法律问题

或权益受侵害现象

大家可以向妇联

(妇女维权热线12338)

寻求帮助




来源:海南省妇联权益部汇总编辑
文字:房丽丽
审核:王楚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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