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固法院案例】夫妻一方找不到,还能起诉离婚吗?
近日,原告秦某(妻子)来到西固法院福利路法庭起诉离婚,办案人员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立即向被告周某(丈夫)送达应诉材料。可当办案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周某时,电话一直无法接通。还好起诉书中明确记载了周某的住址,办案人员决定通过上门送达的方式将起诉书和相关应诉材料交给周某。
为了提高本案的审理效率,办案法官联系了原告秦某,通知她也一同前往周某家中,以便法院在履行送达程序的同时进行调解工作。办案法官本以为原告秦某会配合审理程序,可秦某却直接拒绝了法官的要求,也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
敏锐的法官立刻觉察到本案可能另有蹊跷,一再向秦某追问。秦某东拉西扯、言辞闪烁,刻意回避法官的问题,但在法官的再三追问下道出了实情:原来,秦某与周某因打工认识,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依然在外打工,并生下了一个孩子。孩子出生后不久,周某就舍弃了母子二人不知去向。秦某心灰意冷,决定和周某离婚,但周某是外地人,秦某又从来没有去过他老家,不知道周某的住所,再加上夫妻二人婚后依然四处打工,居无定所,根本没有“经常居住地”。为了能使案件顺利起诉立案,尽快结束与周某的婚姻关系,秦某就在起诉书中填写了虚假的被告住址。
秦某的遭遇虽然令人同情,但她的做法却给办案法官出了一个难题。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可以由西固法院管辖。但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原则综合分析,即使西固法院受理了本案,送达和后续的审理程序依然难以进行。要知道,离婚案件以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夫妻二人必须出庭应诉,明确表明各自对婚姻的态度,如果法院找不到被告周某,案件审理依然无法正常进行,这对于法院以及当事人而言均需要耗费大量不必要的时间。即便法院找到了周某,如果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西固法院还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解决问题并无实质上进展。
基于上述因素,办案法官为了减轻原告的诉讼成本,劝说秦某主动撤诉,待找到周某下落后再另行起诉。秦某被法官推心置腹的劝说所感动,接受了法官的意见并提交了撤诉申请。
温馨提示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出于节约司法成本和便于审判权行使的考量。所以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当尽可能地明确被告的联系方式,以免给司法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消耗,也减少自己不必要的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