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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减法股权学堂 离婚时夫妻公司的股权怎么分配

所谓“夫妻公司”,业内通常认为是指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且股东仅为该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这类“夫妻公司”的股权该如何分配?

“夫妻公司”在财产关系上具有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第一,“夫妻公司”的股东是仅为夫妻二人,这决定了离婚时“夫妻公司”的股权分配及股权收益分割,既要以《民法典》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

第二,“夫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出资;

第三,“夫妻公司”并不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职能,公司决策高度集中在夫妻二人手中;

第四,“夫妻公司”注册登记时的夫妻股权比例,主要是为了办理工商登记,并不能真实反应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基于“夫妻公司”特有的性质,离婚时“夫妻公司”的股权分配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1)夫妻双方都要求继续经营公司;

(2)夫妻一方继续经营公司,另一方要求相应的价款;

(3)夫妻双方都不想继续持有股权。

第一种情形,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想继续经营公司,夫妻双方可以平分股权,或者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分割股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夫妻双方享有的股权的份额不等,由获得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价款;第二种情形,如果夫妻一方只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没有经营能力,一般会将大部分股权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当然继续持有股权的一方需要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种情形,夫妻双方都不想继续持有股权,只要求分得相应的价款,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公司进行清算或者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获得的价款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夫妻公司”的股权分配往往伴随股权财产收益在夫妻之间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有财产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如果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未作出分割约定,公司分别登记在夫和妻名下的股权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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