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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登记在夫妻股东名下的股权离婚时平分还是归各自所有

现实中,有很多 “夫妻”公司,也就是一个公司只有两个股东持股,分别是“夫”和“妻”。

在公司初创设立时,夫妻关系相对融洽,在资产的处理上不分彼此,登记名下股份时,夫妻双方往往不会在意比例大小。

夫妻恩爱,一家人不说两家话。日子久了,感情破裂走到离婚那一步,涉及股权分割时,就会起诉让“清官来断家务事”了。

实务判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判决书,魏某与李某于××××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魏某于2013年5月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双方婚后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中查明, 魏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财产为房产66套,婚后注册成立4家公司。

裁判要旨:在没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在诉讼中对股权价值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依法判决4家公司的股份应由双方平均予以分割。

在一审程序中,魏某已向4家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告知函,就其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魏某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意见,部分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其余股东直至本案判决之前均未予回复,应视为其同意转让。法院直接分割股权不损害案涉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评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共同资产设立的公司,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股份,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除非夫妻事先签订婚内财产约定。

实际经营公司的一方,认为公司章程的记载可以推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法院应该按照股权登记比例确定股权归属。

公司章程、股权登记等资料,虽然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如果简单地推定为夫妻财产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一场离婚诉讼,夫妻变为各持一半股权的公司股东。当公司有重大事项需要决议时,双方的分歧常常会使公司治理陷入僵局。私人财富与股权律师建议您:离婚诉讼时,经营公司的一方从公司股权控制权和公司治理稳定性的角度考虑,采取让渡一部分经济利益,通过协商方式给非经营一方股权折价款的方案,更具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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