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离婚涉及多方法律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不仅涉及解除夫妻关系,还涉及财产性利益及子女的抚养问题。
调解这一柔性解决离婚纠纷的方式,不仅能够保护各方当事人,更能最大限度彰显婚姻的本质。
抚顺中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着力构建“立审执”全链条、“情法理”全流程的调解机制,通过“诉源、执源、访源”的共治,有效控制诉讼案件、衍生案件、执行案件、涉诉信访案件增量。
近日,特邀调解员吕明受抚顺中院民三庭田丰法官的委托,共同参与调解一起离婚纠纷上诉案件,最终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矛盾得到化解。
案件详情
男方与女方于2015年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均出资购买婚房,婚后育有一儿一女。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感情逐渐不睦,后男方出国工作,女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因一方不满意判决,上诉至抚顺中院。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抚顺中院充分借助了“能动司法+诉源治理”工作机制的能动作用,在法官田丰的指导下,特邀调解员吕明介入开展调解工作。他先是电话联系双方询问案件事实情况,初步了解双方均有愿意协商处理。为了提高调解成功率,特邀调解员吕明在进一步确认双方的调解意愿后,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在经过反复的调解后,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归属仍存在争议。
▲田丰法官、特邀调解员吕明调解案件现场
特邀调解员吕明通过细致的观察发现,双方之间并没有无法化解的尖锐矛盾,他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基础,以及婚后育有两个孩子的情况,迅速找到调解的突破口,就重点问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劝解,从房产价值、孩子健康成长等方面,唤起双方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
▲一方当场给付现金
通过沟通、安慰、劝解、普法相结合,从法、理、情三方面循序渐进地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耐心劝导和释法明理,双方均有所触动,最终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归属的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下一步,抚顺中院将继续充分利用“能动司法+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力争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更多矛盾纠纷,特别在办理家庭婚姻纠纷类案件中将更加注重调解方式,兼顾法理与情理并重,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法官寄语
调解不止调解和好,也要调解和离。
调解离婚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相互对立情绪,即便不能和好,也能帮助双方当事人充分考虑自身及对方利益,理性地面对未来的生活。
婚姻纠纷既关乎家事,更关乎民生,办案要本着为家庭负责、为社会负责的目标,认真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耐心倾听,温情调解,通过“情与法”结合,妥善处理各类家事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