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涉外离婚问题的男士。
这位男士为英国国籍,最近几年来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作和生活,而妻子则为新加坡公民。双方于四年前在英国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很快分居,女方目前居住在新加坡。
男方认为婚姻无法挽回,为了方便而希望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然而,由于双方都是外国人,男方便担心中国法院不会受理他们的离婚案件。
对于这位男士的担心,本离婚律师认为是多余的。本案中,虽然双方均为外国国籍,结婚登记地也在外国,但是男方的经常居住地却在中国北京的朝阳区,其完全可以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
关于上述情况,北京市高院曾明确做出过规定:“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的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应予管辖。”由此可见,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无论当事人的国籍、婚姻缔结地,只要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则中国的法院都可以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