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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在国外我在国内怎么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有一种情形是男女双方并不是都在中国境内居住,可能其中一方居住在国外。这种情形下,如果因为现实原因双方无法在中国境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一、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可由在国外一方起诉

对于离婚案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只是无法共同回国,同时也考虑法院判决书在域外也能正常使用,可以由一方在国内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另一方当被告。

根据实践经验,此时由在国外一方起诉更为合适。

原因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此时无论在国外一方是哪国国籍、在哪个国家居住,都可以去在国内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双方可以更为便利的与法院沟通。如果由在国内一方起诉,则需要证明对方已经离开中国超过一年,相应的举证责任会略微复杂。

同时,由在国外一方起诉,会减少法院送达方面的问题。

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双方就离婚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在国内一方可以起诉离婚。此时需要结合在国外一方的具体情况确定去哪里的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如果对方已经出国超过一年,在国内一方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没有超过一年,则需要去对方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

此时,最大的难题是,如果对方去国外后“失联”,送达将成为最大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于域外的送达,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八种送达方式:条约送达(最常见的为海牙公约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使领馆代为送达、代理人送达、分支机构送达、邮寄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公告送达。

其中,最常使用的是条约送达、使领馆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

条约送达是基于我国和外国所签订的送达条约,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送达,实践中最广泛应用的就是海牙公约,1991年3月2日,中国批准加入《海牙送达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1月1日正式对我国生效。在海牙公约缔约国中,可以采取中央机关代为送达、外交领事机构或使领馆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其中在离婚案件中最为便捷的是邮寄送达。

使领馆代为送达是法院将相关文书转交给我国驻外使领馆,由使领馆通知对方当事人领取或进行下一步送达工作。

邮寄送达是指对方有明确的居住地址,将法院文书直接专递到该场所的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送达,是指对方明确自己有可用于接收的电子邮箱,法院可以将文书电子版发送到该邮箱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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