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条文规定了夫妻在离婚时,关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文将对上述条文做具体分析。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或为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民法典》1063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按1087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分割共同财产应遵循的原则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相比《婚姻法》第39条,该条增加了“无过错方权益”,主要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因过错方导致的离婚情况较为突出,应加大对婚姻中过错方的惩罚力度,除规定离婚过错方的赔偿外,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应加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在离婚时,由于房产的价值较大,也是大家普遍较为关心的问题。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计算方法及公式可私信获取。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处理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类:
(1)侵害夫妻共同财产
隐藏是指将财产隐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
转移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
变卖是指将财产折价卖给他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毁损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挥霍是指对夫妻共有的财产没有目的的,不符合常理的耗费致使其不存在或者价值减损。
上述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不包括过失行为。
(2)侵占另一方财产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意味着夫妻在离婚时,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产共同债务时,有可能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有的夫妻一方就有可能利用这一法律规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伪造债务是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在主观上是故意,不是过失行为,是以侵占夫妻另一方财产为目的。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方如果有上述违法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规定,上述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当事人发现之日起三年。
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涉及房屋、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农村地区,土地、果园大部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每个家庭承包的面积是根据家庭人口按本村人均面积分配的,因此,女方在土地承包上同样享有承包经营权。
但是中国的婚姻习俗多数是女方落户到男方,承包土地多数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包,双方一旦离婚,女方的承包经营权难以保障。因此《民法典》第1087条第2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5.关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上述规定用公式表示如下:
6.关于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2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7.关于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8.关于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9.关于夫妻一方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5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10.关于房屋的分割
参见本公众号文章(《民法典》时代离婚时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11.关于基本养老金的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关于夫妻一方继承财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的但书和第1063条第3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这样,也就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也即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遗产在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则不能一并处理,需要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3.关于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14.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解决办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离婚时共同债务的处理
《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对外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内部夫妻双方应当如何确定清偿责任,第1089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1089条的规定,“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的共同清偿。但是,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致使不能清偿的,或者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共同财产清偿的,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如何偿还以及清偿比例等,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还是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清偿方式、清偿比例等内容,仅在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78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来要求双方履行其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对离婚后男女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明确规定了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时的处理办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也即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签订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离婚未成,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视为该协议没有生效,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1089条的规定处理。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律山知石”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