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法院的审理期限往往是较为关心的问题。原告关心是因为希望尽快离婚,而被告关心则是希望能拖延时间迫使原告在离婚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方面作出让步。既然大家都比较关心,本律师就来解释一下法律关于离婚案件一审的审理期限问题。
总体来说,离婚案件中的一审程序可以分为两种: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基本审理期限为六个月,而且是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这其中还会涉及到审判期限的延长问题,即:如果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特殊情况会导致案件无法按时审结的,则可以报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无法审结的,则应报上级法院批准。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实际办案经验认为:法官报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偶有发生,报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非常少见。
二、在简易程序中,法律规定审理期限是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也有延长审限的问题。审理期限到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可以延长三个月。另外,如果法官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按普通程序计算。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认为:起诉离婚案件通常都是首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果简易程序到期,则法官再将其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这种操作方式是比较常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