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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可以把丈夫的隐私信息当证据提交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删除)


案情简介

张某和孙某因感情不合到法院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说丈夫孙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他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与情人约会照片复印件等作为证据。离婚后,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张某侵害他的隐私权。张某答辩说:微信聊天记录和照片是孙某手机自己保存的,密码是当年和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晓的。最重要的是,这些证据张某除了用于离婚诉讼,从未给别人看过,因此没有侵害前夫的隐私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普通人之间如果发生偷拍他人手机通话记录和私人照片的行为,应当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系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在个人信息、身体状况、生活习惯、财产收入状况等方面互相享有知情权,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案中张某收集前夫孙某的隐秘信息的行为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对孙某隐私的侵犯,但是属于夫妻之间知情权的内容,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属于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且张某仅仅在法庭上公开,并未让其他人知晓,属于法庭言论责任豁免,不构成对孙某隐私权的侵害。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包括一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让他人知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日常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2. 进入、窥视、拍摄他人住宅或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 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但是,隐私权有时候会和知情权冲突。也就是说隐私权会受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限制,有时候要让位于知情权。尤其是在夫妻之间,隐私权保护范围也应当有所收缩,毕竟是一起共同生活的人,总有些隐私信息需要双方共享。但对共享的部分,夫妻任何一方也不能擅自对外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来源:沂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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