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请侦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证据的目的。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的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要能证明其是未经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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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简介】张松涛律师,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曾先后在安徽省横埠刑警中队、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外派出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熟悉公安、人民法院办案流程,对民事案件案件的办案流程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思路有着独特的见解。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湖北省内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的代理,作为主要承办人参与办理过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其中包括某企业涉嫌单位行贿案(被判无罪)、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刘某某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近5亿)、某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案值金额1.3亿)。张松涛律师本着全意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的宗旨,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能够快速掌握案件的焦点问题,分析案件的走向,进而形成良好的代理思路,对案件的进展能在第一时间跟当事人反馈,认真负责的处理好每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