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抚养权怎么判?如何争取?
离婚诉讼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除了争夺财产外,纠结不下的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孩子带在谁的身边,一般都会比较亲近谁,为人父母,放不下的往往都是孩子。那么,在法律规定中,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孩子归父母哪一方抚养呢?
一、抚养权判决的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我国法律十分注重儿童的利益。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考虑。一般有如下几点:
①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③未成年子女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意见;
④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上以三个时间节点来作为评判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标准,分别是哺乳期——两周岁——十周岁。在哺乳期到两周岁这段时间,因孩子基本没有自我独立意识,为了方便孩子日常的比如哺乳等生活需求,跟随母亲生活一般更适合。
两周岁到十周岁这段时间,孩子开始有了基本的自我意识,也慢慢脱离了哺乳期,这时候就需要充分考量父母双方的综合条件,包括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状况、价值理念等等。
十周岁以后,孩子已经有了独立的自我意识,这时候就要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感受,一般由孩子自行选择跟随父一方或者母一方生活,在孩子不能自行作出选择的时候,就会就父母双方的综合情况就是考虑,给孩子以思想指导。
特殊情形:两周岁以下绝对判给母亲?
在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也不是一定会判给母亲的,这四种情况可以除外: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③父母协商由父亲抚养;
④其他原因。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抚养权判决的依据
抚养权应考量以下条件(父母在争取抚养权时应就这些条件提交证据):
①工资收入水平;
②父母受教育水平;
③父母的思想品质;
④孩子的生活环境,包括上学条件、医疗条件、饮食条件等;
⑤孩子平常由谁照顾,能够日常陪伴孩子的一方更有利;
⑥孩子自我的意见;
⑦其他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等。
三、抚养费的计算
父母可自行协商具体的抚养费数额标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庭判决。抚养费需要支付到孩子满18岁为止,一般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支付,一种是按期支付(按月、按年)。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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