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因触犯刑法,被关押以后,因为不能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无法通过协商办理离婚手续。这个时候,通过到法院起诉,成为了唯一的途径。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判决处理一方被监禁的离婚纠纷。
法院起诉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方被关押的,由原告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就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原告所在地与被告关押地的距离很远,比如原告在云南,被告关在河北的情况,原告所在地法院往往不愿意受理类似的案件,原因就是法院的案件量大,这样的案件耗时太多,如果被关押方同意离婚,法院一次调解结案还好,一旦需要判决时,可能需要多次往返,从而造成离婚难的困境。司法实践中,虽然可以通过变通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却使案件的办理增加了巨大的难度。
我办理的其中一个被关押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因原告所在地距离过远,当地法院不受理,虽然最终在被关押方所在地成功立案,取得离婚判决,在耗时上比普通案件增加了半年以上的时间,耗费的经历也比普通案件增加了很多。法律规定不可能考虑到个案的方方面面,有些情况下,法律设计不够便捷,使人很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