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一方许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小三”,原配能否追回呢?请看新蔡县人民法院典型判例。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12月10 日在新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底,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建立“情人”关系,自2021年1月3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被告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刘某转账59笔,计款69659元;2021年至2022年,被告李某某支付被告刘某之子上学生活费共计36000元。另查明,被告刘某共计向被告李某某转账2562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刘某,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且被告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刘某保持“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与财物,违背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刘某共计接受被告李某某财产 105659元,扣除其转账给李某某的25620元,余款 80039元应予返还给原告赵某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供稿:马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