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立案窗口工作,经常会遇到来立案的当事人发出各类提问,如果当事人的关注有热度排行,那么以下问题有可能就是重点关注:
热搜词条一:能不能任选一家法院立案?
关键词:
管辖、级别管辖
起诉法院并不是随便选的哦!
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话,案件需要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审理。选错了法院进行起诉,不仅影响了案件办理进度,更有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管辖”,用来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于民事案由,解决“级别管辖”的问题,即定位案件是由“哪一级法院管”。
我国法院在级别上共分为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同层级的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不同。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同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1)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2)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3)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同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热搜词条二:什么叫“原告就被告”?
关键词: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民事案由,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即定位案件是由“哪个法院管”。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
例外情形:被告就原告
一些特殊情形的提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热搜词条三:合同有约定仍被告知无管辖权?
关键词:
协议管辖、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共同确定处理争议的管辖法院。但是,不可以约定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法院,也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热搜词条四:哪里才是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则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关于合同履行地,民诉法解释针对特定类型的合同做了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来起诉时需特别注意: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热搜词条五:怎么确定“经常居住地”?
关键词: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很多时候我们往往面临一个问题:原告或者被告,在起诉时已经离开户籍地去到了别的地方,但是现住址并不一定可以作为管辖连接点,只有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于此满一年,才可以成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法院才会对案件有管辖权。那么,“经常居住地”该如何确认呢?
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其一,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还在该地居住。
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热搜词条六:怎么开居住证明?
当事人可以去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或物业公司开具,参考格式如下:
热搜词条七:管辖权异议怎么提?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确定有管辖权并立案以后,被告还有机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吗,答案是“可以”!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无管辖权则无审判权”
正确的管辖法院
不仅有利于法院正确认定事实
也能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这些管辖小知识
你学会了吗?
供稿:丰台法院
编辑:杨士霞 汪希
审核:张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