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追讨精神赔偿,妻子请求家务补偿,法院怎么判?日前,龙岩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案。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林女士与李先生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俩人情投意合,不久后就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李先生前往外地工作,林女士留在老家照顾孩子及老人。
由于长期分居两地,双方缺乏交流,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22年9月,林女士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向武平法院起诉离婚。
诉讼期间,李先生提供了林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的证据,林女士也承认确有此事。因此李先生要求林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而林女士称,婚后因李先生长期在外工作,自己独自在家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十分辛苦,且自己并无经济收入,要求李先生支付其家务补偿款。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本应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林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的行为违反了该义务,给李先生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依法应予以赔偿。而林女士婚后因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李某工作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依法亦应予以补偿。
在审理过程中,经武平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子由李先生抚养,林女士支付婚生子每月1000元抚养费至其18周岁止;林女士同意支付给李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为3.5万元,李先生支付林女士家务补偿金1.5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该条规定赋予无过错方向过错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婚后一方长期在家中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主张家务补偿。该规定让大家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社会所作出的贡献,承认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在法律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来源:福建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