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女方、男方都有可能发生,生活有时候就是摧毁人最后的一根稻草,可怕的是这个稻草随处可见。婚姻有时候就像漂泊在汪洋大海上的一叶孤舟,风平浪静是常态,但也会经常遇到狂风暴雨,毫无波澜的婚姻一定是可悲的。
婚姻中如果没有亲情的支撑,毫无疑问就是爱情的坟墓。夫妻感情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岁月总是能消磨掉任何事物,尤其结婚生子之后,有了家庭、工作、生活的压力,更经不起时间的打磨。婚姻中最怕的不是爱情消逝,而是伴侣出轨,所以婚姻也是需要经营的。
一旦一方出轨,无论是精神出轨还是身体出轨,对另一方来说都是最不愿意经历的事情。但出现这种情况后,双方离婚,能否要求出轨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今天就聊聊这些事!
首先要明确,《民法典》已确定,针对于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
案例:
女子李某和男子王某于2020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然好景不长,李某发现王某婚内出轨,为了家庭的稳定,李某选择原谅,并让王某写下承诺书,与小三断绝联系,然王某并未悔改,再次被李某发现王某出轨。无奈之下,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男方自愿赔偿女方10万元整,赔偿款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结清。离婚后,李某独自带着两个女儿生活。但王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时间及金额给付离婚损害赔偿款。忍无可忍的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0万元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王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对原告李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某支付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