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又称解除婚姻关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效力:对内表现为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基于离婚自动消灭;对外表现为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对外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消灭。除此之外,离婚的法律后果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有困难一方经济补偿,负责家务者一方的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问题。
夫妻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登记离婚又称协议离婚、合意离婚,指夫妻双方友好协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共同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的制度。在协议离婚中,基于双方合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即可。为了避免冲动型离婚,情绪型离婚,降低离婚率,在民法典出来后,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即《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登记结婚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为了限制男女双方的婚姻自由,而是为了挽救婚姻以及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协议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十一条之规定,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准备上述材料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离婚登记申请即可。
夫妻之间因是否离婚,以及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或者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诉讼离婚。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经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通过登记离婚的,只要完成离婚登记,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予以解除。诉讼离婚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生效,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就予以解除,即拿到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之后,就不用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
诉讼离婚不可能一蹴而就,夫妻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愿意离婚,一审法院出于挽救一个家庭之意旨,没有判决离婚的,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如果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诉讼,一审不判离,第二次诉讼最快九个月左右可以离婚。离婚诉讼不能申请再审的,只能第二次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要在六个月后起诉。普通程序审理需要六个月,简易程序审理需要三个月。
在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呢?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判决离婚”因此在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双方必须分居满一年以上以及重婚与他(她)人同居等其他重大情形。
对于离婚法律规则的认识,只是关注法律位阶规范性文件远远是不够的,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依据的大量规则分散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中,对于离婚制度的理解应当继续学习和具体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