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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涉外离婚判决给予原被告的上诉期不一样


很多人都知道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无论原告或者被告都有权利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该期限通常都是十五日,并且是从一审判决分别送达之日起计算。然而,在一些涉外离婚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上诉期有时候却不一样。这又是为什么呢?让我从以下这个案件说起。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女方在国外,男方在国内。因为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向中国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该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后,做出了判决。然而,在判决书中有关上诉的问题却是这样表述的:“如不服从本判决,原告可以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看到这里,也许有些读者就疑惑了——原告和被告不是平等的吗?凭什么原告的上诉期比被告长了这么多呢?

对此,本离婚律师只能说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身在国外的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由于路途遥远,办理上诉手续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所以才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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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不是每个人都知道的,甚至一些审判经验较少的法官也会在此问题上犯错误。比如多年前本律师曾经在某法院代理过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但判决下发后,本律师发现法官将身在海外的原告的上诉期竟然写成了十五日。于是便向法官指出了这个问题。法官很坦诚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好在我的身在美国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不打算提起上诉,所以该案在判决书也没做补正的情况下便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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