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当事人咨询,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是隔半年后就提起再次诉讼,还是需要等一年呢?
这个问题的出现,缘于两个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两个法律规定,一下说双方分居满一年应准予离婚,一下又说六个月内起诉,不予受理,这让很多小伙伴(包括一些律师朋友)懵圈。那么针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者第一次起诉后撤诉的案件,到底是6个月后即再次起诉,还是一年后再诉呢?
看起来这两个法律条文有相互打架的地方,但其实并不矛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即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什么时候可以再次起诉,其中明确了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即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属于人民法院认定感情破裂而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实务中,很多人选择隔半年之后就起诉,但法院一定会判离婚吗?这个问题的设置针对的是那些特别较真的人,如果问是否一定判离,那答案当然是“不一定”。严谨些回答是可能,大概率会判离。笔者所在团队在云南某地州经办一案件,第一次起诉后撤诉,隔半年之后再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认为第一次起诉后撤诉,并且是因为调解和好结案的,在原告无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即使是第二次起诉,仍然判决不准离婚。还是在该州另一县法院,第一次起诉,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方选择隔半年后再次起诉,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原因是,第二次起诉不代表感情已经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
再来看看最高院民一庭的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264页载明:“对于这种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实践证明,这些判决不准离婚的夫妻,有相当部分未再到法院起诉离婚,表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正确的。但是,也有部分当事人在6个月期满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表明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无可挽回,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最高院民一庭更倾向于将隔六个月再次起诉而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的,认定为感情破裂。
结论:隔半年之后,第二次再起诉离婚是酌定判离因素,取决于各基层法院对于法律的理解,并非必然判决离婚的因素。
再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规定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而酌定的权利。其实早在2001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写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法院可判决离婚。”但民法典将“可判决离婚”修改为“应当准予离婚”,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关于这一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265页载明:“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另外,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即近两三年内当事人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准予离婚。”
可见,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作为法定感情破裂情况,一般应准予离婚。
很多当事人对于婚姻问题非常煎熬,一听要隔一年再起诉,离个婚可能要耗时两年时间,实在等不起啊。根据笔者团队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对于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一般不必等一年,隔半年就可以起诉。
1.隔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此情形本就可以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只要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的6个月内,没有出现和好、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一般都会考虑判决双方离婚。这是法院的主流观点,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
2.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而对于哪些情形属于感情破裂,在该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中有列举,具体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见“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只是其中一种情形。
3.拖的时间太久,可能会失去优势。一些离婚案件,可能涉及到抚养权、财产的争议,如果等1年之后再起诉,那么时间拖得过长将可能会丧失争取抚养权的优势,或者给予对方充分的时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站在另一方的角度,造成既有事实的另当别论。
4.不管选择隔半年还是隔一年之后再诉,找证据是关键。判决的标准是:感情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紧紧围绕这两点进行。即使是隔一年之后再诉,什么是分居满一年,仍是需要举证证明的事项。比如同在一套住房内,但分住不同的房间,算分居吗?如何证明分居的事实?这些都是实践中的难题,需重视证据的搜集。
依然适用。如前所述,隔半年之后再诉,解决的是程序上能不能诉的问题,依然需要适用隔上一次判决生效满六个月的规定,否则有被驳回起诉的风险。但在举证时,可以从“距离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方向上努力。
综上,在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是选择隔一年还是隔半年后再诉,不可一概而论。笔者所在团队办理的众多离婚案件中,仅有两起案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和当事人充分协商后,选择隔一年之后再次起诉。
*本文章仅用于交流,不代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转载请在文章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