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轨如何证明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马某1与董某登记结婚后生一男孩,取名马某2,现已年满8周岁。马某1与董某双方曾经登记离婚,后双方又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未满两年。期间董某曾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现马某1起诉离婚,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判令马某2由马某1抚养、抚养费由董某承担;3.判令董某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4.判令董某赔偿马某1损害赔偿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董某负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马某1与董某离婚;
二、马某2由马某1直接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马某2年满十八周岁;
三、董某支付马某1损害赔偿5000元;
四、董某支付马某1夫妻共同财产现金204957.65元;
五、董某将其名下持有两公司50%的股权份额转移登记至马某1名下;
六、驳回马某1、董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经调解,马某1坚持要求离婚,且马某1举证能够证明董某与婚外案外人存在不正当性关系并同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二、经本院调查,马某2已满八周岁,其自愿选择跟随马某1一起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尊重其意见,马某2由马某1直接抚养,抚养费以每月800元为宜,直至孩子18周岁。
三、关于损害赔偿。根据马某1提交的音频、视频证据看,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音频、视频中确实为董某本人,能够证明董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性关系,且董某未提出反驳证据。因此董某有重大过错,马某1为无过错方,马某1所提损害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酌定赔偿数额5000元。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马某1提交银行卡交易明细与录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董某与案外人商议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62333.78元,应认定系董某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根据的董某的过错程度,马某1应分得其中100000元。
五、对于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双方应予平均分配,据此,董某应将其名下二公司50%的股权份额转移登记至马某1名下。
六、关于董某主张马某1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系窃听、偷拍行为,侵犯其“隐私权”。首先,公民任何权利的行使均不得以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董某所谓的“隐私权”是建立在侵犯马某1配偶忠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上,不是单纯隐私权的侵犯,而是马某1对自己权利的捍卫。其次,马某1的偷录取证行为和董某的与他人同居以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且两者是非彼即此的关系,两害相权取其轻,马某1行为的违法程度相较董某行为的违法程度而言较轻,且录音证据载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更接近客观事实,能够增加法官的内心确认。最后,双方行为均是违法的,均不能得到司法的正面评价,法院是在结合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录音载明的事实的认定,不是对偷录取证方式的认可。同样,相关机关会按照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追究。
姚律观点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证明一方与他人同居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通常都是比较难以取证的,法院支持的比例也不高。类似本案能够同时证明这两个违法事实并且都得到法院支持的更是微乎其微,因此本案具有相当宝贵的现实借鉴意义!同时也应为敢于坚持追求客观事实的法官点赞!本案当事人也是通过窃听、偷拍等违法行为才得以取证进而得到法院认可的,并且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殊为不易。
这里针对离婚诉讼案件提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一是转变观念,增强契约意识。婚姻从现代经济学角度看类似合伙企业,与其日后在法庭上就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不如婚前或者婚内签订财产(合伙)协议,亲夫妻明算账,先小人后君子。二是未雨绸缪,增强忧患意识。夫妻双方既要相互信任,给予对方相对自由的空间,又要保持适度敏感性,当影响婚姻基础的危机出现时,要及时留意和保留固定证据,不要等到亡羊才补牢。三是参与经营,增强权利意识。夫妻双方可以分工负责家庭事务,比如一方做全职妈妈或者爸爸,但对另一方的经营要保持适度参与,因为经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利参与处分。不要等到离婚时才发现自已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一无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