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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主管

1.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最核心区别在于法院是否立案。

2.法院主管与仲裁委关系

仲裁一裁终局。

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3.法院主管与劳动仲裁关系

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节 管辖概述

对原告新增、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标的额超过或者达不到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应当调整级别管辖,防止当事人通过此种方式规避级别管辖规定。

对被告提起反诉,无论标的额多大,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案件取得牵连管辖,不应对级别管辖进行调整。

注意不要违反专属管辖。

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中院管辖范围

1.重大涉外

2.本辖区重大影响

3.最高法确定由中院管辖案件

①海商事案件,海事法院。

②公益诉讼

③专利纠纷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确定中、基]

④与仲裁相关的,如:确认效力、涉外仲裁证据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撤销、不予执行 [国内仲裁证据、财产保全由基层院]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例外:被告就原告

①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④对被监禁的人

民诉解释⑤被告注销户籍

⑥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可以...

⑦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以...

民诉法23; 民诉解释 6、9、12

(二)特殊地域管辖

1.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 [含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 或被告住所地

特殊:①信息网络侵权,包括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被侵害人住所地。如:网购收货地、虚拟充值人住所地

②产品和服务不合格造成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人住所地

民诉法29;民诉解释 24、25、26

2.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管辖

(1)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不在当事人一方住所的,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

(2)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

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

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③交付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④财产租赁、融资租赁,租赁物使用地

⑤网络信息订立,网络交付-买受人住所地,其他交付-收货地

民诉法24 ; 民诉解释 18、19、20

3.公司诉讼

公司住所地管辖;认可协议管辖。

(三)协议管辖

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诉 35;民诉解释 30、31、32、33

(四)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

2.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

3.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五)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1.破产案件由破产程序法人住所地管辖

2.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与该法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法院集中管辖。

3.如果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是中院,可以根据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在报上级批准后将案件移给下级审理。

4.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受理的法院无需移送,诉讼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诉讼继续;同时,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集中管辖不能对抗仲裁协议。

破产法 3、19、20;破产解释三 8;民诉39;民诉解释42

(六)担保合同的管辖

按照民诉解释21处理

谁约定仲裁谁仲裁,法院不管;

都是法院,一起告,从随主;

可单独告,各告各。

第五节 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只能移送一次,发现移送后不归自己,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37;民诉解释35、36

2.指定管辖

民诉38;民诉解释41

3.管辖权转移—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

①上级有权审理下级管辖案件 [上级审下级一审;下级认为上级需要上级审报请同意后转移]

②上级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交给下级的,开庭前报请自己上级批准后,下达裁定转移给下级 [确有必要:破产程序、人数重多且不方便诉讼]

民诉39;民诉解释 42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1.主体: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无权提出。

2.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

3.应诉管辖: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诉答辩或者提反诉,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4.管辖权异议的对象: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5.对异议的处理: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6.救济:不服可上诉。

[总结:民诉可上诉裁定有三,即管辖权异议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

7.原告撤诉,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民诉法 130;民诉解释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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